厦海职院〔2012〕19 号
关于印发《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科技司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办科〔2012〕01 号)文件精神,学院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格规范学院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和保障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本实施细则的学风是指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加强学风建设,不仅是推动学术研究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对倡导求真务实的社会风气,对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参考大纲》、《著作权法》、《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学风建设工作准绳,以构建严谨优良的校风和求真务实的学风为目的,促进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形成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各具特色的学术论坛、专题讲座活动,强调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同时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案例警示教育,摒弃学术不端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和科研人员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促使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五条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科研处、纪检监察室和各系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学院科研处),学风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规划,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开展各项学风建设工作,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各4
项决定,
(三)做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和教育工作,对学院及系部开展的学风建设活动进行指导、总结和督查;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严格查处;
(五)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六)公布和上报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学院、系部两级学风建设责任制。学院院长是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是主要责任人;科研处负责人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系部负责人是本系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各单位以及党、团、工会、学生会等各级组织都应积极配合,把学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我院将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有关责任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风建设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各系部及各有关单位在提交给学院的全年和下半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中须对学风建设工作进行专门表述。学风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科研制度。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和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分配制度,结题结账制度,在不同研究领域,合理确定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投入的比例,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创新工作提供平台;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完善科研绩效考评制度,根据研究方向领域的不同特点,建立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完善学术平等机制,从制度上支持学术科研百家争鸣。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要教育科技工作者,诚信为人是根本,坚守学术诚信,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完善学术人格,做优良科学道德的传承者。教师要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九条 成立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院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负责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以及项目验收和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充分认识科学道德及学风建设问题带来的不良后果,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发挥科研团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互动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识别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技术手段,增强对不端行为的威慑力。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学术不端投诉,学院领导将加强督察督办,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将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在学院科研处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
件计算结果等)、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
(八)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院学风办公室接到上级部门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 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院学风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查结论向学院领导和纪检部门汇报后的5 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 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 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文件造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科研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师、科研人员和有涉及科研工作的其他学院人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